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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17:12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1-08-11       报名截止:2021-08-24
为充实基层调解员队伍,根据工作需要,荔湾区司法局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职位、人数和职责
(一)招聘职位:人民调解员;
(二)招聘人数:6人;
(三)工作职责:负责司法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事务。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的表达沟通能力和文字书写能力。法律相关专业及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2.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到行政开除处分,或受其他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三、岗位薪酬待遇
本次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薪酬制度执行,用人单位不解决食宿,按国家规定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年底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励。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1年8月11日00:00至2021年8月24日24:00
(二)报名材料:(1)《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1);(2)个人简历;(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一寸彩照;(4)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合并成一张图片);(5)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合并成一张图片);(6)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还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7)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8)个人获奖、论文发表及研究成果等材料;(9)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职人员(含合同制人员)报考的,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10)婚育证明材料;(11)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其中,第(4)-(8)项材料在组织考察前提供原件核对,第(9)项需在体检前提供原件,第(10)项、第(11)项材料在办理入职前提供原件。
(三)报名途经:上述报名材料电子(扫描)版发至sfjzgb@163.com。
(四)其他事项:(1)报名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能在学信网上查验,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2)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关闭通讯工具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五、专业面试
本次招聘采取面试交谈形式进行,成绩取各考官评分的平均值。
1.时间: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2.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
六、组织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高低确定拟聘人选进入组织考察。主要调查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
七、体检
应聘者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应聘者自理,经录用后凭发票报账。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聘者可在得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合格的,进入聘用环节。
八、公示
体检、考察等环节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聘用或考生放弃聘用,将依次递补。拟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报到,过期以弃权处理,并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本次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如我局同类岗位出现空缺,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补录。
九、聘用
1.通过以上程序均合格的人员,按照政策与我局签订劳动合同。
2.公开招聘的编外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合同期为1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间工作人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十、注意事项
(一)报名前务必认真、完整阅读本公告。
(二)报名人员报名前请务必谨慎考虑,合理作出职业规划。如经公示确认录用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录用的,我局此后的招录不接受报名。
(三)被录用人员需按通知的到岗时间按时到岗。
(四)为保障考生的健康安全,请考生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提供“粤康码”或“穗康码”。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体温在37.3℃以上的人员,不参加报名(考试)。如有隐瞒,一经查实,有关报考均作废。
(五)本公告由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联系电话:020-81632927.逢工作日09:30-11:3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