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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广东韶关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1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3 09:55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2-10-13       报名截止:2022-10-18

  根据工作需要,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行政辅助类人员1名。公告如下:

  一、招聘类型:现场招聘。

  二、招聘人数:1人。

  三、招聘岗位:行政辅助类人员(非公务员编制、非事业编制)。

  四、工作职责

  (1)负责协助做好办公室相关工作;

  (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能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3)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行政管理、汉语言文学或文秘专业优先;有一定的文字书写、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4)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工作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愿意接受非上班时间、节假日期间的值班或加班调休安排;

  (5)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6)具有南雄市户籍。

  六、工资福利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被举报经查实后无异议者,确定为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能胜任工作岗位者,继续聘用。不能胜任工作者,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内,年薪33600元(含社保),并按规定办理个人社会保险。

  七、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报名、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2年10月13日-10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和节假日不受理考试报名。

  2、报名方式和提交材料: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者请填写报名表(附件3),并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毕业证等资料扫描后一并发送到邮箱:nxsfgj@163.com。

  3、联系电话:0751-3821707。
 

  (二)考试

  本次考试由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考试原则上只采用面试遴选的方式,当报名合格人数超过20人时,视情况决定是否加笔试。

  1、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时长为10分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举止仪表及与应聘岗位相匹配性等。面试以100分为满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合格分数划定为60分。

  2、面试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短信通知为准。

  3、其他说明:报考人员凭二代身份证原件和短信通知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和排名将在相关网站公布,考生自行到相关网站或致电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查询本人成绩和排名。

  (三)考察

  对被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1、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2、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3、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曾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

  6、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

  (四)体检

  按照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费由个人负担。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体检标准及项目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或出现空缺的,按成绩依次替补。

  八、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被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取消聘用资格。

  九、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受聘人员工作。

  十、递补聘用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从成绩合格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人员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不再递补。

  (1)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2)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4)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者;

  (5)个人放弃聘用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疫情防控要求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开展,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报名、考试等工作。如因疫情影响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严格执行、理解支持。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防疫须知》(附件1),签署《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2),如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须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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