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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2 10:36   责任编辑:admin
报名开始:见文内       报名截止:2024-04-03
根据工作需要,为解决警力不足问题,经征得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同意,县政府批准,县公安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名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招聘。
二、招聘计划
此次共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5名,具体详见《汤旺县公安局202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和要求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公安工作实际,此次招聘辅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6年3月18日之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8年3月18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5、身心健康,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6、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7、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聘用岗位工作满3年6个月(含试用期6个月),服从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加分条件及优先聘用情况
按照《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辅警岗位的,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3.因公牺牲辅警的配偶、子女;
4.退役士兵;
5.见义勇为人员。
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当在报名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组织招聘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满足多种情形的,不重复加分。
公安、司法警官院校应往届毕业生(非公安、司法专业的除外)报考辅警岗位,岗位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2.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党籍、公职、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6.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7.在近3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8.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发布公告→报名(现场资格确认)→考试(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确定并公示拟聘人选→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公告发布
(一)公告发布网站
1.汤旺县人民政府官网(以下简称政府官网)
2.汤旺县公安局“平安汤旺”公众号(以下简称公众号),后续笔试、面试及成绩公示等一切公告通知均在此公众号上发布。
(二)公告发布时间
2024年3月18日——2024年3月31日(10个工作日)
六、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4月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二)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三)报名地点
汤旺县公安局一楼接待室
(四)报名联系人
联系人:张晶鑫电话:0458-3539469
联系人:李超
政策及报名咨询电话:张警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0458-3539469。
(五)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汤旺县公安局202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1份(附件2);
2.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扫描到一张A4纸上);
3.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注册电子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
4.退役士兵需提供《退出现役证》复印件1份;
5.符合政策加分项的,还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
6.像素为100*140,大小不超过20kb,jpg格式的电子版照片,需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命名,发送到指定邮箱:twxgajzzc@163.com
7.有工作单位的,需出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附件4);
8.本人签字确认《汤旺县公安局202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附件3)。
(六)资格审查
按公告规定的条件,由县公安局在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考试人员。
(七)注意事项
1.考生用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照片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3.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招聘方案核准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比例、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由原招聘信息发布单位在同一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考试办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一)笔试
满分为100分,采取闭卷方式。笔试内容为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以公安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的70%;公共科目主要测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占笔试总成绩的30%。笔试成绩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笔试成绩=专业科目×7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公共科目×3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政策加分
笔试成绩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从高到低与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特殊情况经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比例,并设置面试入围最低分数线。末位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面试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形式,满分100分。由面试考官当场进行打分。所有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即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总成绩=笔试成绩×6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4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与拟聘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人选
若报考同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有加分项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如都没有加分项则以有优先条件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如没有加分项、优先条件的考生则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能测评;若面试成绩相同,则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能测评;若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以笔试公安基础知识成绩高者进入体能测评。
(四)体能测评
主要测试应试者是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体能测评的组织程序及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测评内容如下:
男子组:10米×4往返跑,时间不多于13.4秒;1000米跑不多于4分35秒;纵跳摸高不低于2米65。
(五)递补
若体能测评后出现岗位空缺,经考生本人同意,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如若出现分数相同的,则按照本款第3条标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选确定后,对递补人员按照标准组织体能测评,合格者可履行后续招聘程序。
注意:递补仅考虑同类别岗位进行递补,不考虑考生报考岗位情况。
八、体检和考察
经体能测评合格后,按招聘岗位人数1:1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体检由汤旺县公安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无异议者,由汤旺县公安局组成考察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政治考察有关程序及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及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者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或体检、考察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以及报名、考试等环节上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按第七条第五款标准,经体能测评合格后,依次递补。
九、聘用及待遇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能测评、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受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基本工资2766元/月,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十、人员管理及试用期
受聘的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归汤旺县公安局使用与管理。受聘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受聘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6个月(含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仅发放月基础工资,试用期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执行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聘用后因工作需要岗位调整,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配。
十一、考试纪律
报考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证明、证件等相关材料,遵守招聘的有关规定,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不协助他人舞弊。资格审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对在报名、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违纪违规的,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注意事项
(一)凡各环节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执行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等个人原因导致影响考试及聘用,责任由考生个人承担。
(二)被聘用人员要服从组织分配。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招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招聘考试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材料、培训班、网站等误导报考人员的信息,均与招聘方无关。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四)本公告由汤旺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汤旺县公安局202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计划表
附件2:汤旺县公安局202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
附件3:汤旺县公安局202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
汤旺县公安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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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http://www.yctwx.gov.cn/twxrmzf/c101187/202403/3461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