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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8 17:22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1-12-20       报名截止:2021-12-25
根据工作需要,黄冈市法院系统决定招聘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包括雇员制书记员和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基本条件
(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法院系统内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
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黄冈市法院系统的聘用制(含劳务派遣)审判辅助人员,报考定向招聘职位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
7.报考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黄冈市法院系统的聘用制(含劳务派遣)审判辅助人员,报考定向招聘职位的,学历可放宽至高中、职业中专或技工学校。尚未发放学历证书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待取得学历证书后,再向招聘单位提交原件,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核查。
8.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6.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8.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尚未发放学历证书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除外)。
9.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属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规定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不得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
二、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附件1),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12月16日起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黄冈人事考试网(www.hgrsks.gov.cn)、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hgszy.hbfy.gov.cn)查询。
(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 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招聘资格的处理。
2.报名资格网上初审
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2021年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 17∶00期间,报考申请已提交尚未审查的和通过资格初审的,均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初审不通过的,可完善个人注册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2021年12月25日17:00后,所有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
资格审查贯穿聘用工作全过程。
涉及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法院工作经历、其他招录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见附件2)。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招聘考试考生不缴费。通过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的考生在笔试前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22年1月4日至1月8日。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黄冈市人事考试网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三、笔试
笔试时间:2022年1月8日上午9:00- 11∶00《岗位能力测验》。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开考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四、加分
报考人员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考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并按规定程序公开,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及法院系统内烈士的配偶、子女,加10分;
2.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及法院系统内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加5分;
3.脱贫户及其子女加2分。
加分审核由市中院与市人社局在笔试结束后统一组织。
五、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考生笔试考试成绩与加分之和,为该考生的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按百分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六、资格复审
在职业技能测试前,达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职位,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公告由招聘单位在黄冈人事考试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另行发布。招聘单位负责以招聘公告、职位条件等规定的资格条件为依据,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报考职位所要求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报考,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离职证明。
(一)普通职位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按照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入围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人选1:3的竞争比例,依据笔试成绩(含加分)的折算分数(折算比例为40%,下同)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折算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资格复审。
凡放弃资格复审,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招聘单位取消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的折算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后,入围人员不足1:3竞争比例的职位,可在本市同一类型职位(资格条件均相同)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参加调剂的考生必须符合该职位入围资格复审的资格条件。调剂职位另行公告。已经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均不得参加调剂。
调剂后,对入围资格复审人员仍然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公开招聘职位可不设置竞争比例(见附件3)。
(二)定向职位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按照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入围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人选1:1.5的竞争比例,依据笔试成绩(含加分)的折算分数(折算比例为40%,下同)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折算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资格复审。
凡放弃资格复审,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招聘单位取消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的折算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入围人员不足1:1.5竞争比例的职位,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七、职业技能测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职业技能测试的,取消其职业技能测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职业技能测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
职业技能测试包括速录测试和体能测评,其中,报告雇员制书记员职位人员参加速录测试;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参加体能测评。职业技能测试实行百分制。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及测试成绩计算方法另行公告。
职业技能测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环节。
(一)速录测试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人员,参加速录测试。速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率及正确率,测试方式为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测试最低合格标准是打字速度不低于40个正确字/分钟。
(二)体能测评
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后续环节。每项体能测评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作放弃体能测评资格。
八、确定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
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4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60%。
九、体检和考察
(一)人选确定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综合成绩相同不能确定时,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按体能测评中10米×4往返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若用时相同仍不能确定,则按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根据考生性别,男子参加1000米跑,女子参加800米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单独组织一轮职业技能测试。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负责。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工作表现、身体心理健康情况、职位匹配度等方面,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思想、政治品质和道德修养,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招聘单位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按体能测评中10米×4往返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若用时相同仍不能确定,则按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根据考生性别,男子参加1000米跑,女子参加800米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单独组织一轮职业技能测试。
十、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和公示
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黄冈人事考试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职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等信息,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等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一、签订劳动合同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各聘用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一、薪酬标准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权利,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黄冈市中院、黄州区法院综合工资不低于3179元/月(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团风县法院、浠水县法院、蕲春县法院、武穴市法院、黄梅县法院、英山县法院、罗田县法院、麻城市法院、红安县法院综合工资不低于2854元/月(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工作满一年的,经考核合格可发放一次性绩效奖金,奖金标准为:黄冈市中院、黄州区法院5000元/年,团风县法院、浠水县法院、蕲春县法院、武穴市法院、黄梅县法院、英山县法院、罗田县法院、麻城市法院、红安县法院4500元/年。若后期薪酬标准调整,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十二、递补聘用
报考普通职位的考生,其考试成绩在市中院批复该职位聘用人员录用之日起6个月内前有效。在此期间,若本年度已招聘普通职位雇员制书记员出现缺额的,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选择递补聘用的法院,在该缺额人员所在职位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递补聘用人选,并按程序完成招聘用程序。递补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
十三、相关事项提醒
(一)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资格条件、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考生在考试特别是笔试、职业技能测试以及资格复审、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电话号码不要随意变更,以便于联系。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避免错失聘用机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四)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复审、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考生妥善保管或打印多份留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处于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防疫要求:考生应当自觉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参加本次招聘各环节的有关注意事项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另行进行发布,请关注有关考试官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聘的有关要求,服从考试机构和招聘单位的安排。在本次招聘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聘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