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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11:13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2-06-07       报名截止:2022-06-30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扩大行政执法监督覆盖面和社会参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聘请经开区(汉南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
在全区范围内选聘10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二、报名条件
(一)选聘范围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2.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
3.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
4.曾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有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人员。
(二)选聘条件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年满二十五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2.遵守宪法、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
4.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热心参与群众监督工作。
三、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并在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专项工作安排,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等活动;
2.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定职权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掌握和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及相应可落实的意见、建议;
3.承担区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四、工作纪律
1.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件;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3.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4.不得利用监督之便干扰、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非经区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6.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时,遇到监督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监督对象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五、聘任期限
经开区(汉南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届满可续聘;未续聘的,自行解聘。
六、报名时间、材料、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16日。
(二)报名材料
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经开区(汉南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扫描件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请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经开区(汉南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hkfq.gov.cn/)下载并据实填写《经开区(汉南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申请表》,并将表格电子版(附一寸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纸质版(个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一同发送至邮箱:771943921@qq.com。
七、审核、聘任
由经开区(汉南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对报名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拟定初选人员名单,在经开区(汉南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聘书,发放《经开区(汉南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游道祥 杜紫莹
联系电话:027-84859823
经开区(汉南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申请表
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一寸
蓝底
免冠照
民 族籍 贯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现任职务
专业领域通讯地址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工作履历
执法监督擅长领域及工作设想、计划
本人承诺请报名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1.本人已阅悉《武汉市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全文,知晓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属于志愿服务活动。出于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热心支持,本人自愿报名并会积极参加各项监督活动。
2.本人符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条件,遵纪守法,从未有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签名:
年 月 日
区司法
行政机关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武汉市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 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 -2025年)》《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 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选聘、管理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是指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聘任,为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一)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选聘工作;
(二) 组织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日常、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 定期召开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会议,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总结交流监督工作,征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 组织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相关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
(五) 依法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交通、误餐、意外伤害保险等物质保障和必要帮助;
(六)负责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和激励。
第五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年满二十五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二) 遵守宪法、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 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 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热心参与群众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下 列人员中选聘: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 人士 ;
(二) 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
(三)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
(四)曾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有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公务员。
第七条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 进行:
(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相关事宜。通过接受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者特别邀请等方式确定初选人员;
(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经初步审核后,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正式聘任。对公示期满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经市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同意后,颁发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聘书和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届满可续聘;未续聘的,自行解聘。
第九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接受聘任,由市司法行政机关 与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风险保障以及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第十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专项工作安排,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备 案等活动;
(二)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定职权情况,提出自己掌握和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及其意见、建议;
(三)承担市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要求和纪律: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不得利用监督之便干扰、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参加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五)非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持有、出示监督员证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监督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 监督对象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行政机 关收到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 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解聘:
(一) 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或者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因犯罪受到刑 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因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家庭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六)本人书面声明辞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第十六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解聘或辞任的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予以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聘书及证件。
第十七条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