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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2 21:5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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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