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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30 17:25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3-03-30       报名截止:2023-03-31
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电〔2020〕35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文〔2020〕2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事业岗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人社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拟面向我区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专项招聘事业岗位管理工作人员2名。现将招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小溪塔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岗位1名,东城试验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岗位1名。
二、招聘对象
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所辖城市社区的现任党组织书记。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4.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5.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且未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6.在社区连续任职达6年及以上、表现优秀、群众公认、考核合格的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7.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招聘范围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以及曾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人员;
2.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本次专项招聘采取业绩考核方式进行,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业绩考核、组织考察、研究审定、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通过夷陵区人民政府(http://www.10.gov.cn/)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年3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3.报名需提交资料: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向所在街道(试验区)党工委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近期免冠1寸彩色登记照片2张;(4)《夷陵区2023年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专项招聘事业岗位管理工作人员报名表》2份(附件);(5)提供其他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料1份。
4.资格审查。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党工委负责接收报名资料,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资格初审合格后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资格复审。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三)业绩考核
考核内容由近三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比50%)、街道(试验区)党工委综合评价(占比30%)、群众满意度评议(占比20%)三部分组成,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拟考察人选。对在实施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筑堡工程、共同缔造、文明创建、信访维稳、疫情防控、城市管理(拆违控违、垃圾分类)、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或者获得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的,加大打分权重,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聘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业绩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工作考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抽查资料、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进行,工作考评充分听取街道(试验区)党工委、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意见,民主测评邀请一定数量的辖区“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单位代表、党员代表及基层群众代表等参加。
(四)组织考察
对业绩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经区委研究,按照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由区委统一派出考察组,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要求组织考核考察。
(五)区委研究审定
征求区纪委监委意见,综合考虑人选的一贯表现和群众公认度,提请区委研究审定后,确定拟聘人员。
(六)体检及公示
拟聘人员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予以公示,具体人员名单在夷陵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管理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选,由区委编办、区人社局、街道(试验区)党工委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党群服务中心及时与聘用人员签订城市社区书记事业岗位管理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管理岗位等级,按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关事业单位薪酬待遇。
五、其他
1.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本方案中有关政策口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