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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5 15:07   责任编辑:sq
报名开始:即日起       报名截止:2023-12-31
一、学校简介
南昌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工学为主,管理学、理学、农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水利电力特色鲜明的本科高校。学校原为水利部直属高校,2008年实现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前身为1958年创建的江西水利电力学院,1978年恢复办学,历经江西省水利水电学校大专部、江西工学院水利分院、江西水利专科学校、南昌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等阶段,2004年更名为南昌工程学院,2005年被批准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1年先后被批准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高校,并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3年被总参谋部、教育部批准为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院校,2016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7年成为江西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入选国家一流专业建设高校,2020年以来3个专业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2021年获批省“十四五”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水利工程和电气工程学科入选省“十四五”一流学科。学校综合实力名列2022软科中国大学排行榜全国298位。
二、引进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爱国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领军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博士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招聘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历/学位 |
需求人数 |
教学科研 |
0814 |
土木工程 |
博士 |
1 |
0830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博士 |
1 |
四、引进政策
提供人才基金(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配偶根据岗位需要安排工作,视情况实行调入、人事代理、聘用等。
其他待遇:(1)可申请租用校内公共租赁房一套。(2)博士学位津贴:1000元/月(三年内)。(3)博士自引进起内聘副教授三年。
相关说明:
1.南昌“人才十条”。大学毕业生(含驻昌院校在校生)和技能人才首次将户口迁移至南昌(含集体户口,下同),每人发放1000元落户奖励。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南昌,录用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驻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按全日制博士,硕士及高级技师(一级),本科及技师(二级),大专及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就业、安家、租房等生活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需自行申领,网站:https://www.ncrcw.com.cn/ngwc/,下载APP申请提交即可)。人才基金不包括该政策补助。
2.引进人才服务期为6年。
3.领军人才服务期内提供校内已装修(含配备一般生活设施)住房一套(120平米,无产权,免房租)。
4.“人才基金”采取一次性发放与服务期内分年度发放相结合的方式,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金额为20万元,其他人才“一次性发放”金额为10万元,余下部分根据考核分年度发放或给予预借购房。
5.科研启动费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论证的方式进行。
6.年薪制人员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夫妻双方为博士,一方非按“人才引进”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发放”部分人才基金,科研启动费、学位津贴、内聘副教授待遇等按相应类别同等享受。
8.来校面试考察人员住宿由学校安排,给予报销一趟考察往返交通费。
9.以上所列人才基金、学位津贴、年薪等引进待遇,均为税前金额。
五、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招满即止。
2.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邮寄或电子邮件(文件名以“姓名+学位+学校+专业+应聘学院”命名)等方式。【快捷投递:点击下方“立即投递/投递简历”,以WORD文档为附件上传,即刻进行职位报名】。
3.报名需提供的材料:所有已获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复印件或扫描件。
4.学校人事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人:范老师0791-88126554
学校主页:www.nit.edu.cn
地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行政楼320办公室(瑶湖校区)
邮编:330099
六、考核
考核分面试、试讲,定期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考察、公示
1.体检。体检在我校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赣教规字[2021]3号)执行。
2.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入围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心理健康、工作实绩等。
3.公示。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聘用及待遇
经考核、体检和考察合格,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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