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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2:19   责任编辑:wangqian
报名开始:见文内       报名截止:2024-07-03
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按照《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公开选调(选聘)工作人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调(选聘)的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选调(选聘)范围
1.选调公务员范围:全县范围内,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或参公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公务员(工作人员)。报考职位对职级有明确规定的,试用期满合格后应按照该职位职级重新定级。
2.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全县范围内(不含教育卫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或符合选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工人);县及以下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或参公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工作人员)。机关和参公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报考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报名时须提交放弃公务员身份承诺书。
(二)报考条件
报考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审核并同意推荐后报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4.满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相关服务年限的规定(服务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本次选调、选聘试用期满),除应符合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限外,还须在现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具有公开选调(选聘)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调(选聘)的情形: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
6.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试用期内或者现正在担任领导职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者不得选报任职后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二、选调(选聘)程序
(一)选调(选聘)公告
本次公开选调(选聘)在镇安县人民政府网站、镇安党建微信公众号、镇安宣传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及职位表。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1日8:00至7月3日17:00。
2.报名地点:
(1)镇安县委组织部公务员股(镇安县委六楼西侧,联系人:李正森,联系电话:0914-5339626);
(2)镇安县人社局人事股(镇安县政府一楼,联系人:朱少华,联系电话:0914-5339196)。
3.报名方式:报名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报名、电话报名或委托他人报名。报名人员下载打印《报名表》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每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
现场报名提交以下材料:
(1)镇安县2024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选聘)报名表(正反打印、一式两份);
(2)参加工作文件;
(3)公务员(参公)登记表复印件;
(4)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复印件;
(5)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文件;
(6)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信网学位认证报告;
(7)近期免冠2寸蓝底彩色照片2张(含电子版)。
报考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伪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本次公开选调(选聘)不收取报名费。
(三)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公布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确认其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向报考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报名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调(选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1,方可组织考试。资格审查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比例核减或取消该选调(选聘)职位计划,取消的职位中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前改报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选聘)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资格;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终止选调(选聘)程序,不再作为选调(选聘)人选。
(四)领取准考证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下同)在镇安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1)笔试内容: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科目为综合素质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满分为100分。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笔试结束后,将划定合格分数线。
2.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全程摄像录音,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从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每个职位按选调(选聘)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因放弃面试导致面试人员低于2:1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在本职位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递补。末位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
当职位实际面试人数只有1人时,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者达到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当职位实际面试人数大于1人但小于或等于报考计划数时,综合成绩排名该职位末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者达到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
3.综合成绩计算
考试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公布时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不四舍五入)。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顺延小数位确定排序。
面试结束次日,在镇安县人民政府网站、镇安党建微信公众号发布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的公告。
(六)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有关政策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异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3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考生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本职位参加面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考察
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用人单位对考察对象进行面谈,选派2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职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明确“考察合格,同意录用”或“考察不合格,不同意录用”的意见。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对象的考试总成绩不作为确定选调(选聘)人选的唯一依据。
(八)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对拟录用人员在镇安县人民政府网站、镇安党建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核实后不影响本次选调(选聘)的,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向各用人单位通知选调(选聘)人员到岗工作。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属实的,取消拟选调(选聘)资格。拟选调(选聘)人员公示公告发布之后,不再进行空缺职位的人员递补。
本次选调(选聘)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不转移行政及工资关系。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试用不合格或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纪律要求
为了维护公开选调(选聘)工作秩序,对于存在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提供虚假个人材料、影响选调(选聘)工作秩序等违纪违规情形的报考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违纪违规情况通报现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
各有关单位以及所有参与公开选调(选聘)的工作人员,在选调(选聘)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务回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如有徇私舞弊等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在参加公开选调(选聘)各环节,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要求。组织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2.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能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在面试、体检等环节出现递补情形时及时联系。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3.考生参加本次公开选调(选聘)过程中,被其他层级机关选调(选聘)录用的,应当如实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报告。
附件:1.镇安县2024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选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中共镇安县委组织部
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zazf.gov.cn/gk/fdzdgknr/gk22/1011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