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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2023年第三批招聘4名聘用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1 20:09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3-04-01       报名截止:2023-05-03

  根据工作需要,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临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职数:工作人员4名(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纪律处分的、开除处分的。

  ‎2.涉嫌违法违纪,尚未作出结论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收取报名费。

  2.报名时间:2023年3月28日至3月31日、4月3日(5个工作日)(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结束时间)。

  3.报名地点: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事科(泸州市龙马潭区兆和路1号609办公室,联系电话:0830-2708820)。

  4.报名时所需材料:

  (1)《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岗位要求的职称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审核是否符合岗位条件。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职称/职业资格以实际取得的有效证书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记载为准。报名人员必须对本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4、笔试与面试

  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所有折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笔试

  资格审查合格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电子身份证无效),考试内容为交通法律法规,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若因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2:1形不成竞争的,笔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否则不能进入面试环节(笔试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官方网站上公布)。

  2.面试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面试(电子身份证无效),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若未入围,不予通知)。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招聘人数2倍,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拟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者并列进入面试。如有考生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确定面试递补人选,只递补1次。

  五、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定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六、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核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核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因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并已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综合折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递补人选参加体检和考核,只递补1次。

  七、公示

  对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将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间及公示后,因报考者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聘用

  考试、体检、考核并经公示合格者,在7个工作日内与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签订劳动合同,因本人原因逾期未报到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试用期1个月。按照《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工资福利待遇。

  九、其他事项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事科负责解释。

  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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