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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2 16:54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3-01-22       报名截止:2023-01-28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宜宾市网络舆情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编外人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招聘工作。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此次招聘面向所有符合本公告及相关岗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名额
招聘编外人员1名,岗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1《宜宾市网络舆情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岗位表》。
(三)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3.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此次考试报名的第一日(例:“年龄:30周岁及以下”,指截至2023年1月16日未满31周岁)。
4.具备招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工作能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委监委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人员;
5.法律、法规和现行人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收取报名费用。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至1月28日18:00,逾期视为无效报名(以邮件显示送达时间为准)。报考者需提交《宜宾市网络舆情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扫描件1份;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各1份;本人近期免冠电子证件照1张(以“身份证号.jpg”格式命名,50KB以下)。在报名时间内打包发送至邮箱596950400@qq.com(邮件标题:“姓名+编外人员招考”)。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有不符合职位要求的,将取消其招考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笔试
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考名额之比达到3:1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将取消招考计划。笔试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水平、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考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三)资格复审及面试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招聘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拟进入资格复审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复审。考生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招考对象履行职位职责的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折合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将在网上公布。
(五)体检
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责。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开展综合考察,全面了解报考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因考察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考察情况,对拟聘人员在招考公告发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经调查属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并公示合格者确定为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劳务派遣管理,与宜宾人才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内,因考生离职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待遇及管理
(一)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转正后年基本收入为53000元(含个人交纳“五险一金”部分)。
(三)根据编外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绩效考核情况按季度发放绩效奖。
(四)其他福利待遇,按《市委网信办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管理并兑现。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即予以查处,并取消聘用资格。参加应聘人员,如与原工作单位涉及劳务纠纷,概由本人负责,聘用前仍未处理妥善的,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