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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0 10:23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2-08-10       报名截止:2022-08-24
红河州考核评价中心是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所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红河州考核评价中心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报经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22年红河州考核评价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3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对象及岗位
(一)招聘范围对象
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学习成绩平均达良好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和条件详见《红河州考核评价中心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有志从事党政工作,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8月至2004年8月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1年8月至2004年8月期间出生)。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影响期或处分期限未满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人员;
3.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五年内因违纪被所在单位取消录用(招聘)资格、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5.五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6.红河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7.聘用后即与相关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9.吸毒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及时间: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所需的相关材料扫描成PDF或JPG格式,发送至:2843298219@qq.com。邮件标题固定格式为:“岗位代码+姓名”。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00:00至2022年8月24日24:00止。到报名截止日期未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报名联系电话:0873—3730247、3737605。
2.报名要求:符合招聘条件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如实填写《红河州考核评价中心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报名表》(附件2)。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考核评价中心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报名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3)与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4.资格审查:由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按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不通过的将通过电话告知,通过的在“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上进行公示。考生对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组织考试
1.考试方式: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采取免笔试需面试的方式,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全部进入面试,面试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在“红河人才网”上另行公告。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公告,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成绩计算: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考官的评分求出平均分即为该考生面试成绩,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以上出现成绩并列时,需进行加试,以加试后的成绩确定排名先后。
(三)资格复审、面试
1.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负责。请各位考生在面试前一天到达蒙自市,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面试。面试工作结束后,成绩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
(四)体检、考察
1.体检。体检由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
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2.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由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五)递补
对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以及自愿放弃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的,在合格分数线上,按照同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如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其中一个环节已经递补过的岗位,在后面环节不再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1.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未出现过递补的,可进行一次递补;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已经递补过的,不再进行递补。
2.办理审批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下发聘用通知;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等,否则不予办理。
已签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必须在招聘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聘用手续前将解除用工合同协议原件交招聘单位。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其与服务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发生的合同或协议纠纷,由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影响后续聘用的由考生自己负责。
3.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一律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最低服务期为三年(包括试用期)。
4.岗位待遇
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聘用后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其管理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
(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考生,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二)严格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凡与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遵守考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重要提示
(一)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网址:www.hhzrc.cn),请各位报考人员主动及时关注“红河人才网”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如因报考者本人不及时上网查阅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均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二)本次考试专业目录参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节选)》(附件3)。若专业不在目录中,可把个人资料提交招聘单位审核,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任用。
(三)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负责。如果报名填写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两者不一致,由此带来的后果均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五)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六)凡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考察、体检及其他事项时,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责任自负。
(七)疫情防控要求
报考人员须于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参加面试的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体温检测高于37.3℃,以及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还应严格遵守红河州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七、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八、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0873—3730247、3737605,云南省红河州州级行政中心州委办公楼C—1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