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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7 11:48   责任编辑:wangqian
报名开始:见文内       报名截止:2024-05-09
为进一步加强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拟公开招聘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专职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计划招聘拱墅区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专职工作人员5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杭州市户籍;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9年5月7日及以后出生);
3、学历、专业等条件详见《拱墅区公开招聘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专职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
4、身体健康,吃苦耐劳,能胜任本职工作;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程序步骤如下: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2024年5月7日至5月9日(3天)9:00-11:30(上午)、14:00-16:30(下午),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2幢办事大厅1号窗口。
2、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3、报名要求:报考者须持填好的《拱墅区公开招聘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专职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二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主页及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其他能说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考生报名时提供的复印件概不退还。
4、资格审查:由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报考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报名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5、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不足1:3比例的,酌情调整、核减招聘指标。
6、领取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者,按通知要求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生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确定。
1、笔试。笔试方式、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笔试成绩公布后,按得分高低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方式、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考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凭身份证及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参加笔试(面试),迟到30分钟及以上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成绩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告知。
(三)体检
1、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排名1:1的比例进行体检。如综合成绩相等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前。
2、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3、不按规定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若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四)考察
1、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2、考察内容为政治思想品德、社会工作能力以及各方面现实表现情况。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
3、根据考察结果,认为考察对象不适合岗位的,由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依次递补。
(五)公示
经考察合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天。
(六)聘用
1、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2、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3、录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工资待遇参照社工工资标准。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进入面试但未录用的考生组成后备人员储备库,各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缺岗时,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不再组织考试、直接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储备库有效期为六个月。
2、招聘岗位系编外劳动合同制,工作性质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配合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劳动监察值班、值夜工作;参与处置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
3、公告等相关信息发布平台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ngshu.gov.cn)。咨询电话:88290250、88283673。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节假日除外)
附件1:拱墅区公开招聘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专职工作人员计划表.docx
附件2:拱墅区公开招聘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专职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x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gongshu.gov.cn/art/2024/4/29/art_1230541_59080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