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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医疗卫生机构2023年赴温州医科大学招聘18名卫技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8 17:11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3-03-18       报名截止:2023-03-25

  为加大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力度,改善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人才结构,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洞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开招录(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洞组发[2022]26号),洞头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系统卫技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洞卫发[2020]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洞头区医疗卫生机构赴温州医科大学招聘18名卫技专业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数

  拟招聘事业编制18名,具体招聘岗位、专业要求详见《温州市洞头区医疗卫生机构赴温州医科大学招聘卫技人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及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爱国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服从分配,具有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三、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专业、学历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专业2023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生不纳入此次的招聘范围。

  四、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

  时间:2023年3月25日,上午9:00-12:00;

  地点:温州医科大学;

  毕业生携带就业协议书、个人简历、相关荣誉或资格、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

  1.初审:在报名时进行,根据公告要求,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2.复审:由招聘工作小组在报名结束后集中进行资格复审,按所报考岗位不高于1:5的比例,根据学业成绩、初谈情况等择优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每位考生只能限报一个岗位。

  3.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始终,招聘过程中提供的材料不得出现虚假信息、传销信息、带歧视字眼等信息。

  4.应聘人员须保证手机畅通,因手机不畅无法联系的,责任自负。

  (三)组织考核

  1.组织面试。对入围面试人员组织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基本素养、专业素质、逻辑思维、学业水平、仪表举止、沟通能力等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

  护士岗位面试采用面谈加技能操作的方式,面试成绩=面谈成绩×40%+护理技术操作成绩×60%;其他岗位采取面谈方式。

  2.面试时间:2023年3月25日下午13:30,地点:温州医科大学。

  护士岗位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按百分制计分,实行划定合格分数线的办法,成绩合格线为70分。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签订就业协议书对象。

  4.如遇成绩相同的,需另行加试,加试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签订协议

  根据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数1:1确定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象。应聘者按其报考专业选择岗位,与招聘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有对象放弃的,将在相应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考生出现弃权的,将记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

  (五)公布入围体检人员名单

  在洞头区政府网上公布入围体检人员名单。

  (六)体检考察

  1.体检:签约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合格后确定为考察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体检自动放弃及不合格者,同时解除就业协议,将在相应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进行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自愿放弃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宜聘用的或自愿放弃聘用资格,解除就业协议,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七)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洞头区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解除就业协议,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相关规定

  1.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分配到专业对口相关科室,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不予聘用,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2.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将档案调至协议书上档案转寄单位、地址,在2023年9月30日前不能按规定取得应聘岗位(专业)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护理专业且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取消聘用资格。

  3.如本人放弃聘用资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4.试用期满一年后综合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具备条件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后连续两次仍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参加医师规范化培训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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